8月23日凌晨2点22分左右,惠州大亚湾西区街道某公寓11层一住户将电瓶车电瓶带到自己的住所阳台进行充电。
当天上午7点06分左右,充电中的电瓶发生故障发生爆炸起火,该住户男子在听到爆炸声后惊醒逃离房间。
电瓶燃烧烧破阳台pvc水管,水管喷洒出水将火情控制,火势未逐步扩大。事发后内部墙体被浓烟严重熏黑,现场一片狼藉,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2022年10月某日凌晨两点,某小区某号房厨房内突然传出一声爆炸声,随后便从中传出呼救声。众人立刻砸门实施营救,一边拨打119报警,一边试图通过破坏厨房窗户的防盗栅栏施救,但因火势过大而营救失败。
尽管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8辆消防车、48名消防员迅速赶赴现场扑灭火灾,但屋内2人还是因吸入高温烟气而不幸身亡,1人在事故中受伤。
有媒体报道,随着电瓶车数量的猛增,全国范围内由电动车引发的火灾数量也在一直上升。仅2011、2012、2013三年间,全国各地消防部门统计的,电瓶车火灾就有799起之多,共造成95人死亡,58人受伤。
一定要选购正规合格的电动车及配件。不合格的电动车、电池、电线、充电器,会增加火灾风险。
严禁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一旦起火,会阻断逃生通道,易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更不能把电池带回家充电。
电动车充电时,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以防电动车起火后火烧连营,造成更大的事故。
整夜充电且无人看管,一旦电池、电线等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极易引发火灾。尽量在白天充电,充满及时断电。
一、《消防法》第6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来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四、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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