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5种行为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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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5种行为免罚!

发布时间: 2023-12-14 来源:薪旺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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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近日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由此,对符合《免罚清单》规定情形的15种环境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轻微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态废料环境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企业环境管理7个方面。

  具体如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露天堆放普通工业固废,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分贝以内,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3日内改正的等。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必须及时纠正、整改到位方可免罚。”省生态环境厅有关的人说,《免罚清单》的免罚事项以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个构成要件作为免罚条件,细化了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轻微的具体情形,为执法人员提供执法操作依据,防止随意、标准不一。此举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持续优化更具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未依法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的;

  五、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废,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

  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将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在10千克以下,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

  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未按规范记录危险废物管理纸质台账,但已按要求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首次被发现,且当日改正的;

  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分贝以内,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3日内改正的;

  十五、违反《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其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批评教育、监督帮扶、约谈等措施,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工作,促进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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