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强调的是,因为是发生在熟人之间,有几率存在事前双方有过亲密的互动。司法机关也不能因为双方事前亲密的互动而否定事后违背女方意志的强行性行为的发生。
在案的认定中,有一种情形比较棘手,那就是行为发生在熟人之间,且在密闭的空间里。这里的熟人可以包括第一次见面认识的人,总之是区别于完全陌生的人。所谓密闭空间是指只有男女双方存在的一个区域,包括一切没有监控设施的私人房间,旅馆房间,办公室,仓库……在这些区域,一旦有女方指控男方对其实施行为,其指证的内容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让司法机关形成初步判断,从而启动立案侦查程序?
根据笔者在法院以及从事律师的工作经验。我认为如果女方事后通过法医检查在其身上或其衣物上存有属于男方的,就可以证明双方发生了性行为。而如果女方要证明这个性行为是违背其意志的,则需要出示其“不同意”的证据。比如其抗拒发生性行为的言行录音,应该是最有效的。但是,由于是熟人,正常的情况下,当事人不会存在这样取证的念头。警方也不应要求必须只有这样的证据才能表明女方是“不自愿”的。因此,有些事后的行为表现也能作为重要证据进行判断的。
比如女方在事后短时间之内向其亲友诉说遭遇的一切通信记录。而且女方在事后不再与男方有任何亲密的身体接触行为,包括不存在使用亲密的语言进行通话、通信。而且,女方本身或通过其亲友在短时间内向警方报案。此种情况下,男方实施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尤其是,当男方对女方存在权势上的巨大优势时,更是如此。
之所以可以将女方事后向其亲友诉说遭遇且短时间内向警方报案作为认定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在于女方如果对该性行为是愿意的,从常理而言,她就不存在向亲友诉说和向警方报案的理由。被这件事本身在当今社会评价上也是不名誉的事,女方如果精神上没问题,不会自己给自己抹黑,自己给自己寻找社会负面评价。
如果男方反过来诉说其是被女方设局,被“仙人跳”了。则男方应该出示女方本人或通过第三人在事后短时间之内向其索要财物的证据。而且男方必须证明,该索要财物或相关好处的行为,发生在女方或女方亲友向警方报案之前。这样才可以认定男女双方是因为利益交换不均衡,对价谈不拢而闹翻的。果若如此,确实就不能认定为案了,这就属于基于相互利用的利益交换行为。
务必注意的是,不能把女方或其家人报案后,司法调查期间要求金钱赔偿与道歉,当作索要财物进行“易”的证据。
另外,应强调的是,因为是发生在熟人之间,有几率存在事前双方有过亲密的互动。司法机关也不能因为双方事前亲密的互动而否定事后违背女方意志的强行性行为的发生。现实中,确实存在许多女方对其崇拜的上司、偶像表现很主动,但这些亲密的举动只要未达到女方完全放弃“性的自我保护”,或者被证明为女方愿意付出肉体来取悦对方,则事前的任何亲密的举动,都不能被解释为事后发生的性行为是“不违背女方意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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