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科创板退市新规 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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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科创板退市新规 科创板

发布时间: 2024-03-27 来源:人才招聘

  上市公司触及本规则规定的退市情形,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风险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启动退市程序。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公开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极度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12.2.1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四节规定的退市标准;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总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总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总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12.2.1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达到本规则规定的相关标准的,本所将对其股票启动退市程序: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前或者之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前或者之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2.4.2条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一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企业能在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披露:

  (四)半数以上董事没办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没办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此后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公开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明显的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公开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2.5.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下列对应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第12.5.1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2个月内,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因第12.5.1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2个月内,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不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没办法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情形;

  (三)因第12.5.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超过半数董事保证公司所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因第12.5.1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2个月内,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信息公开披露和内控制度无重大缺陷;

  (五)因第12.5.1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6个月内,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且其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

  (六)因第12.5.1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的情形已消除。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2.5.1条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能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

  (四)因公司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第三人为企业来提供足额担保或者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应当提交法院指定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公司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说明文件。

  上市公司符合第12.5.7条、第12.5.8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于相关情形出现后及时披露,并说明是否将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企业能在披露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披露。上市公司不符合第12.5.7条、第12.5.8条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明显的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四)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另外的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明显的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明显的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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