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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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4-01-11 来源:当啷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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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高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丽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红亮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要不要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注1:货币资金较年初下降了33.48%,主要系本报告期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补贴电费未结算所致。

  注2:预付账款较年初增加了81.12%,主要系本期新能源企业预付购电费,尚未开票结算所致。

  注3:另外的应收款较年初增加了44.32%,主要系本期支付投标保证金等增加所致。

  注4:长期应付职员薪酬较年初下降了32.09%,主要系本期将一年内需要支付的金额重分类至应付职员薪酬所致。

  注3:其他收益同比增加42.58%,主要系本期确认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增加所致。

  注5:信用减值损失同比减少91.26%,主要系本期计提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额减少所致。

  注6:盈利同比增加826.62%,主要系本期新能源发电企业利用小时增加,营业收入增加,盈利增加所致。

  注7:营业外收入同比减少97.77%,主要系上期所属子公司收到保险理赔款较大所致。

  注9:所得税费用同比增加159.06%,主要系本期所属子公司盈利增加,计提所得税费用增加所致。

  注1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加1316.11%,根本原因同注6。

  注12:少数股东损益同比增加207.66%,主要系本期控股子公司亏损减少,净利润增加所致。

  注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同比增加31.59%,主要系本期销售回款增加所致。

  注2:收到的税费返还同比增加100%,主要系本期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返还所致。

  注3:收到别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同比减少46.69%,主要系上期收到退回劳保基金及投标保证金金额较大所致。

  注5:支付的各项税费同比增加47.41%,主要系上期申请缓交增值税所致。

  注6: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120.11%,根本原因同注1、注2。

  注7: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同比减少34.53%,主要系上期偿还短期借款较大所致。

  注8:支付别的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同比减少100.00%,主要系上期支付融资租赁借款及利息所致。

  注10: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34.10%,根本原因同注7、注8。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和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166号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202会议室。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出席现场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284,089,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2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2,192,887股,占占公司总股份的1.73%。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其中第6项议案、第8项议案、第9项议案、第10项议案、第12项议案均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296,145,8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8%;反对13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2,055,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772%;反对13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296,145,8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8%;反对13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4%;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同意12,055,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772%;反对13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39%;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9%。

  同意296,145,8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8%;反对13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2,055,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772%;反对13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296,105,8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3%;反对17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2,015,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92%;反对17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296,145,8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8%;反对13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4%;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同意12,055,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772%;反对13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39%;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9%。

  同意12,055,9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772%;反对13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2,055,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772%;反对13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284,089,900股,在表决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同意296,145,8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8%;反对13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2,055,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772%;反对13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8:关于拟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2,090,1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77%;反对10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4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2,090,1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77%;反对10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284,089,900股,在表决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同意12,090,1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77%;反对10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4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2,090,1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77%;反对10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284,089,900股,在表决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同意12,090,1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77%;反对10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4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2,090,1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77%;反对10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284,089,900股,在表决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同意296,145,8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8%;反对13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2,055,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772%;反对13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2,090,1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77%;反对10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4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2,090,1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77%;反对10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284,089,900股,在表决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1、3-11经公司八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2经公司八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上披露的相关公告。议案12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白帆律师、王璐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2.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八届七次董事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21年4月23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高原先生主持,公司监事会3名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及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八届七次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21年4月23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赵静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及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2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有关要求,公司监事会现就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表如下书面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真实的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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